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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有車友大大可提供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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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3 21:09: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JAY.C. 於 2009-5-3 21:15 編輯

案由:
友人A居住於某高級公寓大樓,於三月底出國時將家裡鑰匙寄放於大樓管理室保管,於出國第一晚時發覺家裡寵物未交待打掃阿姨B(私人僱請,非管理公司人員)幫忙餵食,且因時間已晚怕若再打電話給打掃阿姨B會打擾她休息,故致電另女性友人C請她至該大樓管理室向保全人員D拿鑰匙進到家裡餵養寵物,該女性友人C到達大樓欲向保全人員D拿鑰匙時,保全人員D卻表示「已經有人拿鑰匙進去啦~」該女性友人C驚覺不可能,故隨同保全人員D上樓按門鈴入內,發現有一陌生男子E已在裡面洗完澡、看電視…等,後來該女性友人C確認非為友人A之朋友,故請保全人員D馬上將陌生男子E請出家裡,但陌生男子E表示,他原來也是第一次至該棟大樓欲借住親戚家,親戚也是將鑰匙寄放在管理室,陌生男子E向保全人員D拿鑰匙時即說他要至某樓某室,但保全人員D卻錯將友人A的鑰匙拿給他,他雖有遲疑是否自己記錯地址,但也是第一次到親戚家借住,所以也未向親戚再次確認(這是陌生男子E的說法),後來保全人員D將該陌生男子E請出去,陌生男子E也就快速離去但為表示負責也有留下名片,女性友人隨即電話告知人在國外的友人A事情經過,友人A因在國外無法隨即回國處理,故想說回國再來質問保全管理公司,為何會發生這樣離譜的事情。
友人A二天後回國到家,發現家裡浴室廚房有被人使用過的痕跡,馬上去翻抽屜查看,一些黃金飾條,高級名錶(價值約數十萬NTD)竟遭竊,隨即報警處理,並採取現場指紋比對,目前警方仍在對請相關嫌疑人到案說明並製作筆錄中
Q:
01.後續處理情形保全管理公司態度傲慢,且未對後續內部懲處情形給友人A一個交代,該保全人員D目前仍在上班,該公司所給的回應是「已將本事件交由本公司法務部處理,後續處理視法院判定…」,想問的是保全管理公司難道沒有業務管理過失嗎?雖該案目前警方仍處理中,可否先循法律程序(如先寄存證信函後,針對業務管理過失向該公司求償?
02.失竊的物品有可能是下列人員所為
      (i)打掃阿姨B(已經幫忙打掃四年,之間未發生的東西失竊)
      (ii)保全人員D(或其他知道有鑰匙的保全人員)、
      (iii)陌生男子E(尚未到案說明,警方表示該男子堅不配合到案說明,且說自己也有法律顧問向他說可
            不用到案說明,要做筆錄請警方於電話裡用錄音即可(人在高雄),且態度不佳,還說來回的交通
            費,損失的薪資誰付…等,
除等警方偵辦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對這宗竊案相關的人、事、物採取動作?如管委會、保全管理公司、陌生男子E…等相關人員

可否請各位大大給小弟相關的建議!謝謝!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3-8-14 13:29
  • 簽到天數: 4 天

    [LV.2]偶爾看看I

    發表於 2009-5-3 21:21:16 | 顯示全部樓層

    該用戶從未簽到

    發表於 2009-5-3 21:55:17 | 顯示全部樓層
    1.保全人員勿將受託物轉交非人
    應有業務上的過失/保全公司負連帶責任
    但保全公司可能主張該受託行為非"業務範圍內"
    而把過失責任侷限於保全員個人行為上

    請檢視管委會與保全公司的合約內容相關條文
    並爭取管委會成員的協助 (對合約中相關條文的主張)

    背信罪
    刑法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男子E非不法侵入他人住宅(有犯行無犯意)
    但為刑事案件的相關嫌疑人or關係人
    除警方依法調查外 應該沒什麼可以對他主張的@@"

    以上隨便說說 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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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5-4 09:42:35 | 顯示全部樓層
    1.保全人員勿將受託物轉交非人
    應有業務上的過失/保全公司負連帶責任
    但保全公司可能主張該受託行為非"業務範圍內"
    而把過失責任侷限於保全員個人行為上

    請檢視管委會與保全公司的合約內容相關條文
    並爭取管委會成 ...
    chihsen 發表於 2009-5-3 21:55

    該用戶從未簽到

    發表於 2009-5-4 10:02:14 | 顯示全部樓層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7-9-19 15:15
  • 簽到天數: 39 天

    [LV.5]常住居民I

    發表於 2009-5-4 10:44:44 | 顯示全部樓層
    蠻複雜的,非當事人似乎很難理解。
    建議請當事人上網有免費法律諮詢窗口,或各地方政府也有。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7-9-20 09:15
  • 簽到天數: 1256 天

    [LV.10]以壇為家III

    發表於 2009-5-4 10:52:33 | 顯示全部樓層

    該用戶從未簽到

    發表於 2009-5-4 11:52:26 | 顯示全部樓層
    很複雜啊..
    走法律的話.如小楊說的.最後可能只有保全人員有鑰匙保管上的問題.竊盜問題除非有錄影.或是找到贓物.從贓物管道查.不然很難找到人.

    而且...警方會認真辦案嗎???不要說辦不辦的出來.有沒有真的在辦都是很大的問號??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3-5-10 13:31
  • 簽到天數: 2 天

    [LV.1]初來乍到

    發表於 2009-5-4 12:08:22 | 顯示全部樓層

    該用戶從未簽到

    發表於 2009-5-4 12:22:15 | 顯示全部樓層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3-8-14 13:29
  • 簽到天數: 4 天

    [LV.2]偶爾看看I

    發表於 2009-5-4 13:10:46 | 顯示全部樓層
    頂,大家出出意見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昨天 20:34
  • 簽到天數: 1576 天

    [LV.Master]伴壇終老

    發表於 2009-5-4 13:37:28 | 顯示全部樓層

    該用戶從未簽到

    發表於 2009-5-4 16:21:37 | 顯示全部樓層

    該用戶從未簽到

    發表於 2009-5-4 23:50:59 | 顯示全部樓層
  • TA的每日心情
    奮斗
    2017-5-29 12:04
  • 簽到天數: 988 天

    [LV.10]以壇為家III

    發表於 2009-5-5 00:25:19 | 顯示全部樓層
    陌生男子E與保全的關係....
    是否可調查此兩人之通聯紀錄亦或是其中所有人的相關通聯紀錄

    陌生男子E是否還找的到人??
  • TA的每日心情

    2015-2-27 04:57
  • 簽到天數: 46 天

    [LV.5]常住居民I

    發表於 2009-5-5 00:37:16 | 顯示全部樓層
    事前若有有先行告知保全業者,交代欲取鑰匙人員身份情況下、保全人員須確認身分與核對身分文件、確認方可放行。
    若保全人員未做到上述確認動作、則為業務過失
    常理下、損失與賠償概都須由保全業者負擔
    倘未經事先告知保全業者欲取鑰匙者身份、那麼責任歸屬上就比較會有模糊地帶
    但就遺失貴重物品部分 則就比較會有爭議
    嫌疑人等~打掃阿姨、陌生男子、友人、甚至於保全人員皆有可能。
  • TA的每日心情

    2015-2-27 04:57
  • 簽到天數: 46 天

    [LV.5]常住居民I

    發表於 2009-5-5 00:40: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流星 於 2009-5-5 00:45 編輯

    大樓均設有攝影機 不妨可以調閱出入人員樣貌
    令若有使用磁卡門禁話、可以透過社區監控系統調出電磁紀錄
    以期了解進出時間
    並透過備案 進行現場指紋採樣蒐證

    以上提供參考
    ps:可以加強E男子部分、借住親戚家的理由 先行請E具體說明親戚詳細樓層 名字 再行核對大樓是否有此住戶。
  • TA的每日心情
    開心
    2014-5-5 00:23
  • 簽到天數: 2 天

    [LV.1]初來乍到

    發表於 2009-5-5 00:49:17 | 顯示全部樓層
    jerry  我覺的這以經超過一般對法律見解的範圍ㄌ
    如果真要跟保全公司槓上的話還是請專業一點的律師去處理會比較好
    如果損金額大的話
    不然保全公司很盧的

    該用戶從未簽到

     樓主| 發表於 2009-5-5 08:23:3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JAY.C. 於 2009-5-5 08:31 編輯
    陌生男子E與保全的關係....
    是否可調查此兩人之通聯紀錄亦或是其中所有人的相關通聯紀錄
    陌生男子E是否還找的到人??
    勇A 發表於 2009-5-5 00:25

    勇A大人!陌生男子現場有留名片能找到其人,但目前不配合到案說明
    至於陌生男子E與保全的關係,倒是沒有想到這個層面,我想警方應該也不會去偵查這個部份
    警方也可能認為這是小案,無法舉證的情況下,好像很難去調得到通聯紀錄~

    事前若有有先行告知保全業者,交代欲取鑰匙人員身份情況下、保全人員須確認身分與核對身分文件、確認方可放行。
    若保全人員未做到上述確認動作、則為業務過失
    常理下、損失與賠償概都須由保全業者負擔
    倘未經事先告知保全業者欲取鑰匙者身份、那麼責任歸屬上就比較會有模糊地帶
    但就遺失貴重物品部分 則就比較會有爭議
    嫌疑人等~打掃阿姨、陌生男子、友人、甚至於保全人員皆有可能。
    大樓均設有攝影機 不妨可以調閱出入人員樣貌
    令若有使用磁卡門禁話、可以透過社區監控系統調出電磁紀錄
    以期了解進出時間並透過備案 進行現場指紋採樣蒐證

    以上提供參考
    ps:可以加強E男子部分、借住親戚家的理由  ...
    流星 發表於 2009-5-5 00:40

    謝謝流星大大的指點,
    01.針對管理公司對取鑰匙者身份確認程序是否有瑕疵,將來在提民事訴訟時會特別留意此點
    02.就遺失貴重物品這部分確實會有爭議,因女性友人C未於進入居所內時針對現場勘查是否有物品遺失,倘若在當下保全人員與陌生男子皆在場時即能舉證物品遺失,事發後應較能對所遺失物品項目與價值認定更為有利
    03.該大樓一樓出入口、棟別門廳、地下室出入口、電梯內及各樓層電梯口皆有監視錄影設備(但為維個人隱私,監視範圍無法至各戶大門口,僅能監視各樓層梯廳部份進出人員情形),且各出入口與乘坐電梯皆需刷卡方可進出,這部份已請管理公司提供資料,但保全人員於固定時點會巡視各樓層,若竊賊為保全人員,可透過安全梯到達各樓層,並藉由巡視管理漏洞,即可避掉監控範圍,且擔心該部份進出資料於電腦轉存為文字檔時可能已遭竄改
    04.目前已報案處理中,現場於報案時警方已採樣蒐證,並提供部份遺失物品佐證文件及清單
    05.針對陌生男子E部份,警方表示該男子態度不佳且不願配合到案說明及製作筆錄,若該男子堅不配合,可能袛能於未來移送法院審理時再強制其到案說明
    jerry  我覺的這以經超過一般對法律見解的範圍ㄌ
    如果真要跟保全公司槓上的話還是請專業一點的律師去處理會比較好
    如果損金額大的話
    不然保全公司很盧的 ...
    雞蛋 發表於 2009-5-5 00:49

    謝謝蛋爺的指示~
    這個案子真的很難搞,保全公司就如你所說的真的很盧,讓人感覺就是你要告就去告,反正已交由該公司法務部處理後續事宜,等到法院判定後再說。
    該公司為日商管理公司,且若不滿法院判決還可上訴,這個過程不知要拖多久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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