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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爾看看I
1.保全人員勿將受託物轉交非人 應有業務上的過失/保全公司負連帶責任 但保全公司可能主張該受託行為非"業務範圍內" 而把過失責任侷限於保全員個人行為上 請檢視管委會與保全公司的合約內容相關條文 並爭取管委會成 ... chihsen 發表於 2009-5-3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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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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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壇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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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來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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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壇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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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男子E與保全的關係.... 是否可調查此兩人之通聯紀錄亦或是其中所有人的相關通聯紀錄 陌生男子E是否還找的到人?? 勇A 發表於 2009-5-5 00:25
事前若有有先行告知保全業者,交代欲取鑰匙人員身份情況下、保全人員須確認身分與核對身分文件、確認方可放行。 若保全人員未做到上述確認動作、則為業務過失 常理下、損失與賠償概都須由保全業者負擔 倘未經事先告知保全業者欲取鑰匙者身份、那麼責任歸屬上就比較會有模糊地帶 但就遺失貴重物品部分 則就比較會有爭議 嫌疑人等~打掃阿姨、陌生男子、友人、甚至於保全人員皆有可能。 大樓均設有攝影機 不妨可以調閱出入人員樣貌 令若有使用磁卡門禁話、可以透過社區監控系統調出電磁紀錄 以期了解進出時間並透過備案 進行現場指紋採樣蒐證 以上提供參考 ps:可以加強E男子部分、借住親戚家的理由 ... 流星 發表於 2009-5-5 00:40
jerry 我覺的這以經超過一般對法律見解的範圍ㄌ 如果真要跟保全公司槓上的話還是請專業一點的律師去處理會比較好 如果損金額大的話 不然保全公司很盧的 ... 雞蛋 發表於 2009-5-5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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